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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法官当场指出持“劳务合同”者无权代理企业出庭,经释明后,当事人紧急联系企业负责人到庭,案件才得以顺利推进。
在某经营部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庭审中,王某以原告某经营部工作人员的身份出庭应诉。开庭前,法官依规核对出庭人员身份,发现原告仅提交了王某的劳务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全程未提供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社保记录、劳动合同、工作证明等材料。
承办法官当即向王某细致释明法律规定,明确告知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存在本质区别,仅凭劳务合同无法认定其与单位存在合法劳动关系,不具备本案合法诉讼代理资格。同时,法官告知原告,需由经营部经营者在指定时限内本人到庭参与诉讼,若逾期无合法诉讼主体到庭,法院将按原告撤诉处理。经法庭耐心释法明理,王某当场联系经营部经营者,经营者及时赶到法庭参与庭审,最终保障了案件审理的程序合法合规,案件得以顺利审结。
法官说法:哪些人可以合法代理打官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第八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务合作、临时雇佣、兼职外包等劳务关系人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单位工作人员,不具备民事诉讼代理资格。(马玉国 汪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