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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消费快捷方便,可以解决一时资金不足的问题,但生活中,不少人在“朋友”的请求下,将自己的信用卡用POS机刷现给“朋友”使用,可当“朋友”不还款时,自己就会陷入债务的泥潭。下面就是一起帮“朋友”“刷卡套现” 陷入债务的案例。
原告代某与被告伍某原系“朋友”关系,因“朋友”伍某偿还车贷资金周转不过来,提出向原告代某借款,原告代某表示同意并使用信用卡刷卡套现42000元后出借给被告伍某,被告伍某遂向原告代某出具借条一份,并注明2022年6月30日前还清所有借款。后来,代某多次向伍某催要欠款未果。欠款事宜未达成一致,往昔“朋友”情谊不再,代某遂将伍某告上法庭。
麻城市人民法院乘马岗法庭审理认为,原告代某使用信用卡套现42000元后转借给被告伍某,其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款项转贷,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明显违反了金融监管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无效。原、被告的借款行为虽无效,但被告因该行为取得原告的款项根据法律规定应予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借本金42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因原告系使用信用卡套现后转贷,其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不应产生合法收益权,司法行为不能成为违规套利的“保护伞”,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伍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代某偿还下欠借款本金42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亲戚朋友有困难,伸出援助之手值得肯定,但应量力而行,日常生活中的信用卡套现、“花呗”等网络平台借款均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倘若从网络借贷平台申请贷款后再转借他人使用,都是违法行为,所以信用卡套现出借他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借款人应当返还所取得的财产。日常生活中,基于“朋友”“亲戚”关系相互借款的情况时常发生,虽互帮互助行为应予鼓励,但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做法律上的明白人,切勿违法!
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李文杰 汪建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