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排污费缴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排污费停止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征税对象:应税污染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三、征收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四、施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麻城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