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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大视野】私教课过期不能退?法院:霸王条款无效!

来源:麻城新闻网 | 2026-03-16

2020年,阮某在某健身会所充值购买一对一私教课程,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课程有效期为1年。因工作繁忙,阮某未能在有效期内上完所有课程。2022年,阮某确诊高血压,医生明确告知其不适宜剧烈运动,无法继续参与私教训练。

当阮某向健身会所提出退还剩余课程费用时,却遭到拒绝。会所方称“协议明确约定超期课程视为会员自动放弃,且你已签字确认,概不退费。”多次协商未果后,阮某将健身会所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承办法官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而是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向双方释法明理,精准破解争议焦点。

对商家:格式条款≠“免死金牌”。法官明确指出,健身会所“超期课程视为自动放弃”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本质是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转嫁经营风险的“霸王条款”,违背《民法典》公平原则,应认定为无效。同时,法官进一步区分了服务类型:一对一私教课程是按次计费的定制化服务,消费者支付的对价对应具体课时,而非“固定期限内的使用权”,商家未完成的服务部分,理应退还相应费用。

对消费者:理性维权,兼顾过错。法官也耐心劝导阮某,其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课程存在一定履约瑕疵,且合同解除源于自身身体状况这一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并非商家单方违约,应理性看待双方责任。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健身会所认识到原有协议的不合理之处,阮某也主动作出让步,双方达成和解:健身会所一次性退还阮某剩余课程费用的80%,阮某当庭撤诉,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以一定数额的款项预先充值至指定商家后,根据其在该商家的消费次数、频率、享受服务内容等情况,对预先充值部分进行消减、陆续享受消费服务的消费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课程/卡项过期自动作废,概不退款”“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属于格式“霸王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主要权利、转嫁经营风险,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平原则,消费者有权主张退还未消费的预付费金额。消费者保留好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课程记录等关键证据,先与商家友好协商,提出合理退费诉求;协商不成可向12315平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霸王条款”无处遁形。(马玉国 汪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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